第九条,第五条,第六条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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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交者: jxh 于 2010-10-10, 22:40:32:
回答: 找到了  由 羽矢 于 2010-10-10, 22:30:39:
第四条教职工经教育无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。 
(一)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,又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者; 
(二)因单位调整、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,本人拒绝安排者; 
(三)单位转移工作地点,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者; 
(四)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不足三十天,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者; 
(五)损害学校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,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,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者; 
(六)无理取闹、打架斗殴、恐吓威胁单位各级领导,严重影响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者; 
(七)贪污、盗窃、赌博、营私舞弊,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罚者; 
(八)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,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; 
(九)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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